2018年7月18日根据武汉新洲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某两人合伙生产经营期间(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投入股金20万财务情况和盈亏财务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摇出球号:6号中介机构: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一篇:对①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99.46%股权、②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9%股权、③某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④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②某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2%股权等的市场价值进行同法鉴定
下一篇: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因徐东村改造项目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实际支付的建设资金金额进行审计,其中不含已被某判决书所确认的部分,并请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注意按建设资金运用的项目部位、代垫的主体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类,明确为HI地块垫付的总额,为两公司分别垫付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