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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金融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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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实施的增资扩股行为(以下简称“增资”),促进各类资本通过交易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光谷联交所进行的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增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增资方是指通过光谷联交所实施增资的国有金融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公告中的投资方资格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光谷联交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

第五条 光谷联交所为增资方提供项目推介、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择优活动、出具增资凭证等服务。

第六条 参与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增资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七条 增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按要求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增资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对拟交易的增资项目,增资方在正式交易前可以通过光谷联交所网站发布增资项目招商信息,以征集潜在投资方。

第九条 光谷联交所对增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经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增资方。

第十条 增资方通过光谷联交所增资的,应当向光谷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增资方案;

(七)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八)光谷联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增资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二)增资背景、目的、意义和可行性分析;

(三)增资企业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四)增资资金金额、用途;

(五)增资后股权结构以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六)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七)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披露增资信息

第十二条 增资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光谷联交所网站首次披露增资信息的当日为起始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增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三)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拟增资金额及用途;

(五)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六)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及遴选方式;

(七)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

(八)增资终止的条件;

(九)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增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四条 增资方可在信息披露中提出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公告要求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按照信息披露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

变更增资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或批准程序,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增资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光谷联交所有权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光谷联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披露。恢复后的继续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后,光谷联交所有权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意向投资方

第十九条 增资信息披露期间,投资方经自行对照,符合增资信息公告所列的条件,并承诺接受和遵守增资信息公告和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在增资信息披露期间向光谷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正式信息披露期间,向光谷联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意向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三)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四)符合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光谷联交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意向投资方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保证金交纳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保证金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光谷联交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报名申请材料,协助增资方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信息公告中的要求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光谷联交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书面告知增资方。增资方应在收到资格初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光谷联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未经信息披露的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投资方资格的依据。增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投资方为境外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增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光谷联交所收到增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投资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五条 光谷联交所协助增资方按照公告要求选定投资方。

采用竞价方式的,光谷联交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投资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增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和报价,遴选确定投资方。

采用综合评议的,增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按照公告披露的意向投资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价及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遴选确定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 增资方应当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向光谷联交所出具遴选结果书面文件(竞价方式的除外),光谷联交所在收到书面文件后向投资方发出遴选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投资方收到遴选结果通知书后,应按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第二十八条 光谷联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资信息公告,参考遴选结果等,对增资协议进行审核并备案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九条 增资项目涉及的保证金、增资款项和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条 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办理。光谷联交所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方应承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增资协议提交备案,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且增资方及投资方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光谷联交所出具增资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增资交易凭证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增资方全称、投资方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光谷联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印章,手写、涂改无效。

第三十五条 光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将增资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

第三十六条 经相关财政部门批准或集团(控股)公司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交易双方可直接向光谷联交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光谷联交所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记载并直接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增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增资相关主体可以向光谷联交所申请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增资相关主体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光谷联交所相关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涉及到的金融企业增资业务,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光谷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