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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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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笫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光谷联交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笫三条 本规则所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金融企业委托光谷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行为。

不良金融资产,是指金融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处置的不良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资产等,如不良债权、受托资产、抵债资产。

笫四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受让方是指接受并符合信息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光谷联交所参与交易活动的投资主体。

笫六条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笫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要求向光谷联交所提交转让信息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诺对交易中发生的违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笫八条 光谷联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规范性审核。经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笫九条 转让方委托光谷联交所转让不良资产的,除与光谷联交所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信息发布确认书》;

(二)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三)不良资产形成或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

(四)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说明;

(五)转让方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笫十条 根据转让方的委托,光谷联交所通过官方网站、电子屏、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等渠道对不良资产转让信息予以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内容以转让方提交的《转让信息发布确认书》为准。

笫十一条 转让方应明确转让信息发布的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由转让方确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期限自光谷联交所网站发布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笫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已发布的信息内容。在无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前提下,如确需变更发布信息内容的,应重新填写并提交《转让信息发布确认书》,经光谷联交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公告渠道上公告,并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有效期。

笫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光谷联交所有权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笫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转让方提出的资格条件;

(二)符合监管部门提出的行业准入条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笫十五条 如对信息公告所列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内向光谷联交所提交以下受让登记材料: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信息公告提出的受让方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相关

材料;

(三)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诺对交易中发生的违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笫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保证金交纳到指定账户(以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笫十八条 光谷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材料是否符合信息公告中的要求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

笫十九条 光谷联交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在收到资格初审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光谷联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笫二十条 转让方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的,应当向光谷联交所书面说明理由,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光谷联交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各意向受让方。

笫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光谷联交所将通知该意向受让方,并按原交款途径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笫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公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按照公告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笫二十三条 光谷联交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密封报价等。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公布挂牌价格的,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光谷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署交易协议。在规定的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公开竞价。

第二十五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不公布挂牌价格的,按公告要求采取密封报价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采取密封报价方式进行的,按信息公告要求组织现场密封报价,报价结束后当场宣布结果。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息公告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签订转让协议,并递交光谷联交所审核备案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笫二十八条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笫二十九条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双方可通过光谷联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光谷联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笫三十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在转让信息公告和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笫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在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公告指定的结算账户,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笫三十二条 光谷联交所按照转让方委托合同及交易双方协议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或首付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笫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与光谷联交所约定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交易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笫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向光谷联交所支付交易费用后,光谷联交所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凭证。

笫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印章,手写、涂改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笫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且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光谷联交所其他交易规则或规定执行。

笫三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光谷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光谷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笫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