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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信息覆盖面 提高项目增值率
发布日期: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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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评析

中国证券报  2008年2月18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31日起,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通过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两个渠道,扩大信息覆盖范围。我们认为,这份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的《通知》,广泛征集受让人,必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广泛征集受让人

中国产权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破解了公共资产转让的世界性难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自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3号令以来,国资委先后出台了10个配套文件,涉及产权转让的各个环节。《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制度,必将对中国产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公开、公平与公正关系到市场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市场自身的运行效率。信息对称是基础。与以前选择一家省级以上的报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相对模糊的要求相比,《通知》明确:各试点机构应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在各试点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受托机构应在共同选择报刊的相对固定版面刊发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以此计算公告期。同时还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选择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重在全国性,重视信息发布之后受众的覆盖面;而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则是注重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因为一起产权转让行为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发现更多有意向、有实力的投资者。至于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在同样关注发行覆盖面较大的同时,更多的指向在于透明,引起当地知根知底的受众监督,遏制可能发生的项目高质异地低挂行为。

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当地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再加上四大试点机构各自网站联合发布信息专栏上的同步发布,《通知》密织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网,提高信息受众覆盖面,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从而为更多地发现投资者,更好地发现价格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试点机构所在地的国资监管机构,《通知》还要求,其他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也应当按照通知的精神,对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因此,《通知》并不仅仅适用于央企国有产权转让,扩大信息覆盖范围,广泛征集受让人的精神也同样适用于省级、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

联合挂牌是方向

就整个产权转让过程来说,交易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信息对称是基础,挑起竞争是关键。《通知》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央企产权项目在一家试点机构挂牌,同时在其他三家试点机构网站上都能看到。这既是在扩大该项目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同时也在利用四大试点机构业已形成的资源优势,由分散走向集中,更好地发现央企产权项目价格,提高增值率。

2006年,上海、天津、北京三大试点机构完成国有产权交易3168宗,交易金额901亿元,增值18.8%,其中央企产权交易增值22.13%2007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大试点机构完成国有产权项目1870宗,成交金额396.4亿元,平均增值37%,央企产权转让宗数、成交金额均占到一半以上。外资收购的占比显著上升。四大试点机构在各自运行过程中,在其周围均聚集了一批包括各类买家、服务机构在内的资源,产权转让项目均保持了较高的增值率,产权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还有没有进一步增值的空间?信息联合发布,项目联合挂牌,《通知》正在探索这方面的路径。

实际上,2007年国投虎门大桥项目在两大试点机构联合挂牌,最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为创新交易组织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哪有买家就在哪里卖,哪里竞出来的价格高就在哪里卖,联合挂牌可能是提升产权转让增值率的有效途径。

一个产权项目信息发布,实际上就是在向全世界发布要约。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既关系到产权市场的诚信水平,也关系到具体项目交易的成败。《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和试点机构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受托机构对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联合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其他试点机构对确认接收的信息同步发布负责。字当头,无疑会增强整个产权市场的吸引力、公信力。

《通知》中规定的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受托机构应在相关中央企业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联合发布,实际上是在规范老股东的优先受让权问题。这既要求在发布的信息中就要事先明示老股东是否优先受让,同时可能也标志着以往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探索的在场内组织项目竞出一个价,交给老股东是否按照这个价购买;如果购买再到场内竞出新价模式的终结。交易机构所能做的可能就是事先告诉场内受让人,这个价的背后还有老股东。提醒他们在出价时是否报高一些,场内最高出价者是否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