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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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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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的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取得的燃煤蒸汽锅炉及(建)构筑物等资产 | 转让底价(万元) | 2509.785 |
挂牌日期 | 2024-10-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05 |
资产概述 | 详见广西宏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广西宏栎【2023】资报字第090-1号) | ||
废旧物资具体信息 | |||
名称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处置的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取得的燃煤蒸汽锅炉等资产 | 计量单位 | 批 |
规格型号 | 数量 | 1 | |
其他说明 | 暂无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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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30 |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6)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资产主要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东大街70号。转让人之一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2.根据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享有27.81%的权益(具体以判决书为准)。除前述标的资产外,本项目其余标的资产均属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及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地上建、构筑物均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5.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广西宏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广西宏栎【2023】资报字第090-1号)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即评估报告清单未列示的,包括未列出的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等,均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之内,清单有列示但现场无该标的,以现场为准)。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6.本次转让标的数量、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受让方放弃对标的资产的现场勘验及尽职调查并不影响其承担上述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转让价款不因此做任何调整。 7.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发生的所有税费,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附加税为本次增值税金额的12%。 8.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双方须完成合同签署。受让方拒绝签署合同的,除没收保证金外,对与再次挂牌成交价格之间的差价承担赔偿责任。 9.转让方不保证机械设备及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工程废料无瑕疵,受让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入场接收资产。机械设备及建(构)筑物拆除后工程废料以实际拆除后的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以与预期不符等为由拒绝接收。 10.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西宏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广西宏栎【2023】资报字第090-1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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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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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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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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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907室(住所申报) | ||
法定代表人 | 符海剑 | 注册资本(万元) | 62,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5093123391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10-2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东大街7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志伟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47.0588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06777044803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 | |
批准日期 | 2023-11-0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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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黄小姐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22360105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