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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商
中国水电三局安康市岭南液化气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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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中国水电三局安康市岭南液化气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2BJ1000518-0

预披露起始日期

2022-08-25

预披露结束日期

2022-09-22

所在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所属行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预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联系人:史经理/联系电话:010-63620197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联系电话:010-66295673|部门负责人:陈列/联系电话:010-66295582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预披露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中国水电三局安康市岭南液化气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陕西省安康市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张岭铁路货场以西

法定代表人

马树民

成立日期

2008-07-09

注册资本

46.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1090067791711XE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防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水污染治理;礼品花卉销售;城市绿化管理;日用百货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935.36

80.42

89.4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458.22

248.7

1209.51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685.7

-575.07

-575.3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47.46

523.7

123.76

三、决策及批准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78306183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2-04-2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处置水电三局液化气公司的批复

预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正式披露为准。

五、其他披露事项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其他披露内容以正式披露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