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产权〔2014〕62号
省国资委关于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
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加强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国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动车、债权以及一定金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为出资企业省外资产的对外转让提供网上服务,方便企业委托交易。涉及省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二、省出资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切实做好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相关制度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由出资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其中,转让资产账面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转让按照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单次转让资产评估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出资企业履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三)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六)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四、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完善工作流程、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规范开展企业资产转让相关业务。
五、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湖北省国资委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