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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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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法规〔2016〕134号

各厅局、监事会、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国资委第91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和第155次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方案中各项任务。有关牵头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参加单位要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法治建设,为打造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应有贡献。

国资委

2016年8月2日 

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全面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建章立制、依法规范决策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深入推进依法监管,加快建设国资监管法治机构,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履职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国资监管法治机构。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全面、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当前和长远各项措施,确保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扎实推进。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1.精简优化国资监管职能。依法科学界定监管边界,加快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制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完成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工作。(人事局、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2.研究制订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研究制订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法规局、人事局、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3.运用法治化方式行权履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升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强中央企业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依法依规选派、选任和管理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者,更多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体现出资人意志。2016年底前,制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改革局、改组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有关厅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依法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完善各类监督制度,切实发挥外派监事会、审计和巡视等监督作用,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建立专门机构,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2016年底前,制定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等。(监事会局、评价局、巡视办等有关厅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5.健全国资监管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的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请委党委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厅局职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厅局或法规局组织起草。加强立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划投资、资本运营、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考核分配、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监督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规章或提出立法建议。2016年底前,制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局牵头,产权局、收益局等有关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国资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立法调研,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国资监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充分听取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意见,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8.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审批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涉及国有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落实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主动接受备案审查。(办公厅、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9.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根据国企国资改革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法规局牵头,各厅局配合)

  (三)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办公厅、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11.探索建立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认真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厅局分别负责)

  12.加强合法性审查。健全完善国资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点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建立以法规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法规局、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13.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应当经会议讨论,由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事项,应当保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同志最后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4.健全国资监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对权力集中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国资监管程序制度建设,规范作出监管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法规局、人事局、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厅局配合)

  15.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对权力行使的监督。认真研究巡视、审计反映发现的各类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抓好整改落实。(机关党委、巡视办、管理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16.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重视各类传播媒体的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的重大关切。(机关党委、宣传局、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17.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实现阳光监管。(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18.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内部履职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机关党委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五)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9.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提高信息公开、授权委托等法律审核质量,全面做好涉诉案件和行政复议应对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提升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法规局、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20.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严格落实访诉分离,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监管能力。

  2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人事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22.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将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推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把法治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2016年8月,启动实施国资委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机关党委、人事局、法规局、宣传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23.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领导干部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在考试测查中增加法律知识特别是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知识的比重。(人事局牵头,法规局等有关厅局配合)

  24.注重在国资监管实践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依法履职。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有关厅局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5.加强党对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的领导。在委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部署和推进法治机构建设。各厅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加强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厅局分别负责)

  26.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国资监管法治机构摆在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关厅局分别负责)

  27.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加强对法治机构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开展检查督导。(人事局、法规局牵头,各厅局配合)

  28.加强机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2017年底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由法规局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在国资监管立法、重大事项决策、诉讼复议案件应对等机关法律事务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把关和协调服务作用。公职律师除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外,可以受国资委委托从事律师法律服务。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国资委部门预算,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法规局、人事局、管理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29.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加强法治理论研究,为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机构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多渠道广泛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法规局、研究局、机关党委、宣传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各厅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推动落实各项具体措施。本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工作任务,要确保按时完成;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各牵头厅局要做好统筹安排,加强沟通协商;有关配合厅局要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并落实法治机构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制度,2017年起,各厅局每年2月底前总结上一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由法规局汇总后向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党委会议汇报,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

(摘自:9月1日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