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讼资产变卖行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武中法[2010]1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开展涉讼资产变卖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第三条 联交所开展涉讼资产变卖工作应接受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变卖委托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需要变卖的资产委托联交所统一进行变卖。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变卖涉讼资产时,应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武汉市人民法院司法变卖委托书》;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三)变卖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变卖价格;
(五)变卖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及占有使用情况的说明;
(六)变卖资产的瑕疵状况说明及变卖的依据和理由;
(七)对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有限权人的变卖案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八)当事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联交所接到人民法院的变卖委托后,应在7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第三章 变卖公告披露
第七条 联交所应在《长江日报》上发布变卖公告,同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法院以及联交所网站上发布变卖公告。
第八条 变卖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变卖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变卖价格;
(三)变卖公告期限;
(四)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五)受理登记时间;
(六)受理登记联系方式;
(七)购买保证金金额;
(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变卖公告期限。变卖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变卖公告期内无人申请购买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时间。
第十一条 自变卖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无人申请购买的,联交所终止变卖程序。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二条 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方在变卖公告期限内,向联交所提交变卖资产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购买保证金;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联交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意向受让方可以到联交所查阅变卖资产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联交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报委托法院审定。
第十五条 委托法院在收到联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变卖的实施
第十六条 变卖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联交所组织公开竞价,出价最高者成为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意向受让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七条 公开竞价由联交所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组织实施,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采取电子竞价时,按照联交所《电子竞价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受让方确定后,联交所应与受让方签订变卖成交确认书(式样见附件)。
第十九条 受让方与联交所签订变卖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成交价款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变卖成功后,联交所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变卖成交报告提交委托法院。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凭交款凭证和联交所出具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到委托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书以及相关权属变更所需的相关文书。
第二十二条 联交所应在收到变卖成交价款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汇入委托法院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变卖成交的,联交所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向受让方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变卖过程中,遇有暂缓、中止和撤回的,按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武中法[2010]169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变卖成交确认书
涉讼资产变卖成交确认书
涉变成(2011)第 号
委托法院: 委托时间:
委托内容:
变卖地点:
变卖人: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主持人:
记录人:
买受人:
代理人:
竞买人 于 年 月 日 时,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举办的变卖会上以人民币 元竞得 委托法院委托的 资产,成为该变卖资产的买受人。
1、买受人认真阅读了本次变卖公告,并充分了解变卖资产的状况,自愿遵守联交所《电子竞价规则》,承认变卖结果,当场签署确认书。
2、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支付变卖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的账户),变卖服务费为变卖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3、买受人已交纳到联交所指定账户的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直接转为成交价款,剩余价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逾期付款视为放弃受让,其保证金人民币 元不予退还。
4、买受人凭交款凭证和联交所出具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到委托法院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续。变卖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变卖人和买受人应当严格按照《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涉讼资产变卖操作规则》的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6、本确认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三份,买受人、联交所、委托法院各一份。
买受人(签章): 变卖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