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栋第1-6层房地产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本转让方现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请贵所将我方通过法院裁定抵债取得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栋第1-6层房地产项目公开挂牌转让。我方依照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
标的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栋第1-6层房地产 | |||||
标的情况 | 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原房屋所有权人) |
武房权证新字第201002206-201002211号 | |||||
建筑面积 | 9793.36平方米 | |||||
土地使用权证号 (原土地使用权人) |
武新国用(2010)第分080-085号 | |||||
土地面积 | 1848.24平方米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湖北华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2月23日 | |||||
评估价格 | 7191.92万元 | |||||
转让底价 | 519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5月25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由转让方通过法院裁定抵债取得(转让标的目前尚未过户至转让方名下,转让方未将转让标的对外抵押),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按转让标的的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的真伪或品质进行判断,自行对转让标的开展调查,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
2、对于转让标的能否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 | ||||||
3、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尚未缴纳的税、费。转让标的涉及的欠缴税、费,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4、转让标的可能涉及多次过户,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5、转让标的部分楼层已出租,1-3层及6层为中百仓储租赁使用,4、5层目前闲置。腾退清场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 ||||||
6、承租方未明确是否放弃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若有意受让该标的房产,承租方须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和挂牌公告的要求,在公告期内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到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挂牌公告期内,承租方未递交受让申请,则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得对抗第三人。 | ||||||
7、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
8、标的资产转让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转让方、转让方的总公司、转让方的前手债权银行,以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主张任何权利。 |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
标的介绍 | 本次转让标的由转让方通过法院裁定抵债取得,转让标的目前尚未过户至转让方名下,转让方拥有标的处置权,未将转让标的对外抵押。 | |||||
二、转让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 1 个周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协议方式成交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1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底价为5190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20万元或20万元的整数倍。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即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 ||||||
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剩余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受让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全部交易服务费分别付讫至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1)转让方账户:账户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开户行:工行武昌支行,大额支付行号:825088;账号:3202005509200005085;(2)光谷联交所账户:账户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清算行号:213129;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账号:691018496,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用后,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5、意向受让方应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 ||||||
交纳保证金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 1、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 |||||
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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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
保证金账户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 ||||||
账号:1008 0230 0000 00229 | ||||||
大额支付行号:3135 2101 0050 | ||||||
三、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倪鹏 杜林森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7-67885683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