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项目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委托贵所将我方依法所持有的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通过贵所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不公布 | |||
报价方式 | 一次报价(密封报价)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3-12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3-19 | |||
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详细情况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前,需按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转让方联系人: 刘伟 ,电话: 13971185887。 2、该债权最终本息合计金额和成交金额以交易双方签属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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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 | |||
债权金额合计 |
债权本金合计47197.87万元,利息合计8492.96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 264.23万元,债权合计55955.06万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详见附件“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贷款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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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方式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6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若公告期结束时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 1 )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 1 )个周期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一次报价(密封报价)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一次报价(密封报价)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挂牌项目不设定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向光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 |||
2、本次交易采取一次报价(密封报价)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设有保留底价,竞买人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保留底价由转让方在竞价会现场提交,在意向受让方报价结束后现场宣布竞价结果。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 | ||||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 | ||||
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全部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受让方须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账号:01012012241098000001;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营业室,大额支付行号:402521009216。 | ||||
5、受让方须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转让标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标的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 | ||||
6、转让方提出: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债权受让申请书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诉讼时效、原始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与转让标的有关事项),并对受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 ||||
7、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报价的;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4)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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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取得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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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账户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 ||||
账号: 691 018 496 | ||||
大额支付行号:3055 2100 5111 | ||||
清算行号:213 129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倪鹏、阮真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