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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下三道令 国资委欲改革规范国企职工持股
发布日期:20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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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界人士认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职工持股的退出效率将更高,价格更公平

  电力成为改革规范职工持股的重点行业

 

  □本报记者 王婷

 

  今年4月,国资委等部门再发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清退职工持股时的定价原则、转让对象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有权威人士指出,去年以来国资委先后出台“职工持股”的文件,意在对目前国企改制改革中最顽固的部分进行“改革与规范”,更好地推进国企的改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而产权界人士认为,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职工持股的退出效率将更高,价格更公平。

 

  改革与规范

 

  早在去年1月,国资委就联合多个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意见》,对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和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

 

  之所以拿电力企业开第一刀,是由于国有电企职工持股问题甚为严重。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电力企业逐步成立了一些“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为主业提供服务。而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国家鼓励社会办电,由此电力职工投资逐渐进入发电企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

 

  电监会供电监管部主任贾英华告诉记者,现在一些电企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为旗下多种经营企业垄断用户工程市场提供条件等问题。这是由于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主业和多种经营未分的普遍状况,是一种脐带关系。

 

  2003年和2005年,国资委等部门曾出台相关国企改制和职工持股的文件,但这些文件的作用有限。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电力系统职工持股企业资产已高达上千亿元,涉及员工数以十万计。

 

  职工持股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通过利益的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容易造成企业的效率缺失。如深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2005年改制时有165名职工持股人,3年后,股份集中到40余人手中,以战略重组的名义落入一个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的小公司手中。更著名的则是山东鲁能一案。

 

  去年10月,国资委才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进行规范,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139号文)》。

 

  就139号文的实施,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告诉记者,这一政策的内容可概括为“改革与规范”,首先是推进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客观评价员工持股问题。

 

  其次是规范,即针对过去内部人持股的种种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母公司职工持子公司股权,但政策在这方面还是留有余地,允许科技人员持股;二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不得持有其所在国有企业有业务关系、关联关系企业的股权。

 

  不得不出第三道令

 

  还是以电企为例,在去年出了“金元”事件后,电力企业内部对清理职工持股问题提高了重视程度。

 

   “从电力企业的情况来看,清理职工持股工作主要由国资委牵头,电监会各派出机构配合解决,各地目前清理情况不一样,进度也不同。”电监会总监谭荣尧日前在回答《中国证券报》的提问时指出。“经济发达地区清理速度要快一些,发展慢的地区还比较慢,总的来说政策是明确的,必须推进主多分离,下一步才可以推进主辅分离。”

 

  尽管设了一年大限,但清理速度并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因为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前两个文件发布后,很多地方都并不了解文件如何操作。比较突出的反映在定价问题和哪些人应该清退、清退给谁上。

 

  针对这些问题,今年4月,国资委出台了139号文的补充意见。意见提出国企要视条件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且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同时,意见明确了国有股东的收购价参照净资产值。

 

  产权改革攻坚战

 

  在补充意见公布前,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2月国资委曾对国企职工不规范持股进行了整顿。有初步统计数据显示,在被查企业中,有19家企业56人的持股不符合国资委有关规定,涉及金额1349万元;96家企业6990人不规范持股得到初步清理。

 

  由此可见,想要搬走国企产权改制道路上的这块石头并非易事。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在多种场合表示,下一阶段还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按主业板块整体上市。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便是肃清不规范的职工持股行为。比如中国中铁(5.73,-0.03,-0.52%)当时整体上市时,就曾清退了10亿元的职工股。目前,很多企业也皆因职工持股问题,被挡在了上市或整体上市的大门之外。

 

  目前,在职工持股方式上,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自然人互相委托即“拖拉机”、壳公司持股、信托等方式。但就这些方式,原来的139号文和新公布的补充规定,都没有做具体规定。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职工持股方式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这是由于目前看来这几种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还找不到万全之策去应对,或许采取一种放任自流、自生自灭的态度来顺其发展更好一些。

 

  而对于职工持股的转让问题,来自产权界的人士也表示,如果通过交易所这个平台来挂牌出售,或许能使这部分股权的退出更快,更有效,也比较公平公正。

 

  此外,目前我国很多国企的职工持股制度都是一种福利制度,而并非一项单独的激励制安排,没有独立的目的和运行机制。因此,对于未来如何攻破职工持股堡垒,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指出,现在更多地应该提倡激励型的股权激励,逐渐减少福利性的股权激励。良好的员工股权激励如果能够真正实行好,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资源,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