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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公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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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0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资委已发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以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 
 
  该指引规定,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

  该指引要求,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该指引指出,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对批复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2009年中央企业要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剥离低效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