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湖北亘伸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请贵所将我方依法所持有的湖北亘伸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通过贵所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现提交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请予审核。我方依照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121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4-14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5-12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债权转让将按照现状进行公开转让,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如本次转让湖北亘伸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中债务人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及实控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债务人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及实控人已被法院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且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等,转让方均按现状转让。 2、该债权最终成交金额以交易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为准。 3、该债权资产包的代垫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等)随债权一并转让。若基准日后该4户资产包回收现金,包含在转让标的范围内。上述所列债权本金、利息等为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余额,如与法院判决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判决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债权文件约定的方式计算为准。 4、标的债权详细情况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标的债权相关材料前,需按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转让方联系人:张经理,电话:027-85712401,转让方监督电话:010-66507825、027-8571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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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湖北亘伸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 | |||
标的概况 | 截止基准日2023年1月31日,该债权本金余额合计57,706,721.73 元,利息余额合计47,484,240.65元,债权总金额合计 105,190,962.38元,垫付费用合计461,285.00元。详见债权清单.pdf。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条件 |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挂牌公告期满或补登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挂牌公告期满或补登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结算方式 | 场内结算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人民币12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或补登公告期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 |||
2、挂牌截止后,(1)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底价为人民币1210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竞价结束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2)如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转让方需在湖北日报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补登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补登公告期向光谷联交所履行报名手续。补登公告结束后,①未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确定原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直接交易成交,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②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 ||||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 ||||
4、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5、受让方须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标的债权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债权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6、转让方提出: (一)提交受让申请前,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充分咨询、了解项目情况。 (二)意向受让方一旦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则视为: ①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包括不限于转让债权的诉讼时效、原始合同、相关财务凭证及瑕疵风险等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对标的债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③认可项目的现状和交易条件,愿意按照此次挂牌转让交易的相关要求参与受让; ④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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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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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12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止日或补登公告期截止日16:30前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现金、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 (4)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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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剩余交易价款 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剩余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 ||||
账号:1008 0230 0000 00229 | ||||
大额支付行号:313521010050 |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 ||||
账号:691 018 496 | ||||
清算行号:213129 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阮真 陈源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