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汉川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经授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拟处置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川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现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受托方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不公布 | |||
报价方式 | 一次报价(密封报价)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29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1-29 | |||
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详细情况由转让方受托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前,需按转让方受托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为收妥全部债权转让款。在前述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相关债权转让行为告知债务人。转让方受托方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27-85487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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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汉川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 | |||
标的概况 | 详见债权清单.pdf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若公告期结束时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1)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一次报价(密封报价)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结算方式 | 场内结算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公告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 |||
2、本次交易采取一次报价(密封报价)方式进行,转让方受托方设有保留底价。报价低于转让方受托方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光谷联交所可于公告期截止日次日组织密封报价会(具体竞价时间及特殊情况可由光谷联交所另行通知),意向受让方应将密封报价函送至光谷联交所竞价现场参与竞价。光谷联交所当场宣布有效报价的最高价为最终成交价格,保留底价不予披露。现场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即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 | ||||
4、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支付方式。受让方须在签署转让协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受托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账号:421800012890100100001399;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
5、受让方须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转让标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标的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转让方受托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6、转让方提出:(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确认书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意向受让确认书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诉讼时效、原始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与转让标的有关事项),并对受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转让方受托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2)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 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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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6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6:30前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处置方法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要求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3)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的; (4)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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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光大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 ||||
账号:3832 0188 0000 5165 5 | ||||
大额支付行号:303521000116;清算行号:212011; |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 ||||
账号:691 018 496 | ||||
清算行号:213129 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源 阮真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