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武汉鑫焕然贸易有限公司债权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请贵所将我方依法所持有的武汉鑫焕然贸易有限公司债权,通过贵所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现提交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请予审核。我方依照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瑞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4,0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1-9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12-6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债权转让将按照现状进行公开转让,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该债权实际结欠本息金额以交易双方签属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为准;截至债权转让信息发布日,转让方通过收取抵押物租金清偿部分利息后,债权本金余额为【19,895.82万元】,利息【29,670.27万元】,垫付费用【136.88万元】; 3、本债权抵押担保披露事项。抵押担保事项详见债权相关资料和法院判决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37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47号)等; 4、转让标的详细情况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前,需按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转让方联系人:张经理,电话:1867160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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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武汉鑫焕然贸易有限公司债权 | |||
标的概况 | 截至基准日2022年8月23日,该债权总额为49957.42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9895.82万元,利息余额为29924.72万元,垫付诉讼费(含保全、执行费)136.88万元,实际金额以裁判文书、合同协议为准,详见债权清单.pdf。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公告期满后, | 则终止挂牌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结算方式 | 场内结算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公告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 |||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竞价底价为4,000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数倍),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可直接等额转化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具体以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为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 ||||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在重大事项披露中确定的金额,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 ||||
4、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支付方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须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5、受让方须按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转让标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转让标的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6、信息公告期内,报名竞买人可向转让方咨询、了解项目情况,未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的,视为: (1)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现有的和可能发生的瑕疵等问题已有详细了解; (2)认可项目的现状和交易条件,愿意按照此次挂牌转让交易的相关要求参加竞买; (3)知晓并接受光谷联交所规定的交易服务费支付比例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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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原债权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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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4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将直接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余额将作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有权要求意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3)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4)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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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剩余交易价款 结算账户 |
保证金指定账户: | |||
户名:湖北瑞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账号:1101 0012 0100 0152 23 | ||||
开户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 | ||||
剩余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账号:4200 1868 6080 5301 5791 | ||||
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卓刀泉支行 | ||||
清算行号:850136 大额支付行号:105521001419 |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 ||||
账号:691 018 496 | ||||
清算行号:213129 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源 阮真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