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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回采资源转让
发布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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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回采资源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11000

挂牌日期

 

挂牌截止日期

 

信息发布网站

 

线上注册/登记竞买(租)/竞价异常联系电话

0551-62605690

资产概述

1.转让标的为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境内的13处尾矿库(堆)回采资源,分别位于博望区丹阳镇百峰村(10处)、黄塘村(2处)、宝义村(1处),总储量约325.86万m³(约488.4856万吨),13座尾矿库及堆场等别均为五等,库内尾砂主要为尾中砂、尾粉砂、尾粉土及少量粗砂和尾粉质黏土。回采年限4年,标的详情参见马鞍山市望湖投资有限公司因存货挂牌交易涉及的尾矿库及堆场尾矿砂资产评估报告》(华瑞行评估报字(2022)第090000号及《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等转让标的中7处尾矿库(堆)未复垦,6处尾矿库(堆)已复垦,详见本公告附件《尾矿库(堆)情况表》。

2.现场勘查负责人:先生;联系人电话:0555-6773101

二、标的资产信息

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日期

 

成新率

 

其他说明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不改变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最多延长*个周期;

变更挂牌条件后,另行公告;

终止挂牌。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详见本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栏“(四)其他交易条件第10条”。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现场勘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对标的情况、环保和回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并与转让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见本公告附件),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勘察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及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资源回采协议》以下简称“回采协议”拒付履约保证金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通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2.交易完成后,由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开具交易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受让方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1国家产业政策或尾矿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2)本项目马鞍山市望湖投资有限公司因存货挂牌交易涉及的尾矿库及堆场尾矿砂资产评估报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等资料均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虽经主管部门备案,但仍存在尾矿储量、成分(粒径、含硫量等)与实际不一致等风险,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受让方因尾矿回采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或涉及林权、道路、地表附属物、社群关系等,应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或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自担风险。若需进行建设,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尾矿回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以及回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6)已复垦6处尾矿库(堆),如回采协议期满仍不具备开采条件,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受让方须在签订回采协议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货币履约保证金(成交总价款的10%)。回采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受让方在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安全事故、责任纠纷等情况下,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受让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 受让方付清首批未复垦的7处尾矿库(堆)资源成交价款、产权交易费用专家评审招标代理人民币7000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以标的现状与受让方进行交接,双方签订《资产交接确认书》《划转价款确认单》,从《资产交接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标的安全责任主体转移至受让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资产交接确认书》《划转价款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批未复垦的7处尾矿库(堆)资源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 《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初步设计》《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安全设施设计》请意向受让方在现场勘查时至转让方处查阅。

7.《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资源回采协议》具体见本公告附件,受让方受让后,不得对该回采协议提出任何异议。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受让申请材料递交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公告约定交纳保证金(不计息):

1.受让申请文件;

2.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意向受让方内部决策文件,上级单位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现场勘查确认单》

3.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4.《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综合再利用及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材料6份,根据本公告附件《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综合再利用及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内容及打分办法》要求制作并密封提交;

5.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交易方式和交易进程

1. 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且足额交纳保证金的,经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转让方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马鞍山市博望区尾矿库(堆)综合再利用及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数达到70分的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方案分数仅有1家达到70分的,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以转让底价为成交价格;方案分数有2家及以上达到70分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最高报价者得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放弃受让的视为违约,出现受让方放弃受让的,按报价从高到依次征询未入选的意向受让方进行递补受让

2.评审当日,意向受让方须保持手机畅通,随时接受评审委员会专家问询。评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本项目招标代理费(7000元)、专家评审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其中专家评审费用据实结算且不提供发票或收据

4.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文件,并与转让方签订回采协议。

(三)保证金交纳和扣除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须按照本公告“保证金设定”栏规定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为首批未复垦的7处尾矿库(堆)资源部分成交价款;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或退还至指定的账户(不计息)。

2.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转让方或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经同意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确认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按照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或公告约定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成交结果确认文件或回采协议的

6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其他交易条件

1.受让方需按照《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初步设计》《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13处尾矿资源进行回采,不得超出设计回采范围和高度,需要投入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资源回采期满或资源提储量提前回采完毕,回采自行终止,终止后博望区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受让方需按照初步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复垦,土地指标归博望区人民政府所有。

3.受让方对尾矿库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种植物等问题)须作充分了解,对受让后可能向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上述有关事项补偿等问题,由受让方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自行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运输过程中由受让方造成的破损道路,由受让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受让方取得13处尾矿库(堆)资源后需在4年内开采完毕(自签订回采协议之日起计算)。

5.受让方在尾矿回采、运输、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各项方案、预案履行报批报审手续。受让方须按照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求最终消除尾矿库(堆)安全、环保隐患,运输过程防止粉尘污染,切实做好回采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并严格执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本次尾矿资源回采涉及的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缴纳。

6.转让标的实际数量(库容、资源量、质量、规格、成分等与本公告或者勘察报告等材料中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受让方受让后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产权交易费用

7.若受让方非马鞍山市博望区辖区企业,且受让方非外运加工销售回采资源的,则应在签署成交结果确认书后十日内在博望区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且回采期内受让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进行项目公司工商股东变更登记。项目公司成立后,由转让方、受让方、项目公司签订相应的承继协议,由项目公司承继回采协议中受让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并由受让方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项目公司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回采协议,要求受让方按照转让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全部的损失。

8.受让方不得在回采区内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尾矿回采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9.受让方需编制尾矿回采环境报告表等,相关方案编制及审查审批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需要投入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须自签订回采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未复垦的7处尾矿库(堆)资源成交价款,其它6处已复垦尾矿库(堆)资源待具备条件时逐个开采,同时按照每处资源储量比例缴纳成交价款先付款后开采。(计算方式:总成交价款除以总资源储量,得出综合单价。每个尾矿库的价款为综合单价乘以对应资源储量)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综合评审+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

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诺近两年内(2020年9月1日至今)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和境外主体申请登记。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100万元。

交纳时间

自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详见公告

四、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马鞍山市望湖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永新路荣博佳苑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袁白云

注册资本(万元)

121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66679407544

经营规模

中型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博望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博望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2年0907

批准文件及文号

博望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会议纪要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22年99

评估基准日

2022年08月31日

评估报告文号

华瑞行评估报字(2022)第090000号

律师事务所(如有)

/

标的评估值(万元)

10751.57

账面原值(万元)

 

经办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周经理

联系电话

0551-65992966-805

联系传真

 

联系邮箱

 

联系地址

 

其他附件材料

 

转让方须提供的材料(资产)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转让申请书(含资产转让公告)

原 件*1份

 

委托合同

原 件*2份

 

转让方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

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如有)

复印件*1份

 

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尾矿库(堆)情况表》

原件*1份

 

权利瑕疵或标的瑕疵说明(如涉及)

/

 

转让行为相关请示与批复

复印件*1份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复印件*1份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原 件*各1份

少备案表

书面法律意见(如涉及)

/

 

相关权利人意见(标的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的)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五座尾矿库及堆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复印件*1份

 

其他需要的材料(说明、现场勘查确认单、场外结算请示与批复)

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盖转让方公章,多页加盖转让方公章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