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项目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债权的收益权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本转让方现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委托贵所公开挂牌转让我方所持有的对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债权的收益权,现委托贵所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38,28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2-15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2-21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债权收益权转让和后续债权合作处置均按照标的债权现状进行(附件《债权收益权对应债权明细表》和《债权收益权对应债权担保情况明细表》列明的债权信息,可能与实际不符),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息、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及其担保权利等从权利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受让方对标的债权存在的一切风险进行了评估,并自愿承担因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和预期利益丧失,该等损失和预期利益丧失与转让方无关。 | |||
2、本次标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和后续合作处置事宜,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文件,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标的债权相关材料前,应按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转让方联系人:杨经理,电话:027-88314620。 |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债权的收益权 | |||
标的概况 | 截至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该债权收益权对应的标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46,047.55万元,其中本金合计238,599.48万元,利息合计107,448.07万元。主债权和相应担保权利等详见附件《债权收益权对应债权明细表》和《债权收益权对应债权担保情况明细表.pdf》。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终止挂牌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协议转让方式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828万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公告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 |||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即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
3、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00万元或100万元的整数倍。各合格意向投资者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投资者,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同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标的债权合作处置相关事宜签订《资产处置合作协议》。 | ||||
5、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后,剩余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受让方自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全部交易服务费分别一次性付讫至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1)转让方账户:账户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开户行:工行武昌支行,大额支付行号:825088;账号:3202005509200005085;(2)光谷联交所账户:账户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清算行号:213129;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账号:691018496,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用后,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6、转让方提出:(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确认书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按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收益权,递交意向受让确认书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本息、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并对受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2)本次标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年限、合作处置条件等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3)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且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2、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收益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收益权须以同意与转让方合作处置标的债权为前提。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为不良资产债权的收益权,标的债权的所有权仍由转让方保留。标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后,受让方须就标的债权的清收处置与转让方开展合作,并就合作处置期间、双方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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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3828(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如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的;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及《资产处置合作协议》的; (4)受让方未按《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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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王家湾支行 | ||||
行号:3085 2101 5372 | ||||
账号: 1279 0230 7710 604 |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交易服务费账户: |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 | ||||
账号:691 018 496 | ||||
清算行号:213129 大额支付行号:305521005111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倪鹏、阮真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