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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机摇号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 中介机构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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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机摇号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

拍卖中介机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特殊类)、拍卖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讼资产委托审计、评估、拍卖的工作规定(试行)》(武中法[2010]16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开随机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主持进行,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全程监督,案件各方当事人参加。

第三条 公开随机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一律实行在联交所集中摇号、轮候随机方法。

第四条 凡进入人民法院编制的《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下称《名册》)的中介机构,均为随机备选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对《名册》中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分别赋予一个序号,一个序号对应一只号球,将已赋予序号的号球全部放入摇号设备中,摇号设备选出的号球所对应的中介机构,即为该案件所需委托的机构。

第六条 根据案件委托工作类别,对《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分类随机摇号选择。

上一轮随机摇号已被选中的中介机构,不再列为本轮随机摇号的备选中介机构。

第七条 联交所和《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在摇号选择中介机构前,由人民法院以有效方式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摇号选择中介机构。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参与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利。当事人确实通知不到的,人民法院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但不影响摇号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案件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的,应携带法院相关文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手续。

第十条 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的工作由主持人、操作人、记录人、监督人等共同负责完成。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摇号工作开始前,应对摇号设备进行查验,在主持人宣读摇号规则后,当众演示一遍。

第十二条 主持人在逐一介绍人民法院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的案件情况、宣读《名册》中备选的中介机构名单后,由操作人员开始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案件需要评估、拍卖机构联合接受委托共同完成的,随机摇号前应当明确受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数量,摇号设备应同时摇出数量相等的号球;对于标的额小或收费低的案件,可与其他案件打包一并摇号确定一家中介机构;案件需要拍卖机构联合拍卖的,根据摇号设备摇出号球的先后顺序确定主拍机构,摇出的第一个号球对应的机构即为主拍机构。

第十四条 摇号设备选出号球后,操作人员应当场宣布、展示选出的号球,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出的号球及对应的中介机构名称。

第十五条 随机摇号选择工作应做好音像、文字记录,并当场制作确认书,由案件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主持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联交所应将随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的结果书面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同时在联交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随机摇号过程中,如因摇号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的摇号工作中断,则本轮摇号结果无效,需重新开始摇号。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