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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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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2月7日,最高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工作会议,并就《规定》的实施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问题的通知》。现结合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就《规定》的贯彻实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归口管理工作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执拍分离”是人民法院深化执行分权改革的重要措施,各级法院要遵照《规定》,严格以“执拍分离”为路径,切实建立起分离制衡司法拍卖权运行机制。对于违反“执拍分离”原则,违规委托办理评估、拍卖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评估、拍卖信息全部上网发布。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各地法院的司法评估、拍卖信息必须全部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统一发布。省法院正在加紧组织实施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各中级法院必须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备专人及专用电脑,保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使用和管理。今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全省法院对外发布评估、拍卖信息的必选方式,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评估、拍卖信息必须同步在该网上发布。

三、做好推行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制度的准备工作。目前省法院已着手“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本地网和后台建设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启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的中介机构网上报名及审核、竞买人网上报名和网上竞价系统。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最高法院配发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管理员操作手册》,着手建立本地法院网页,确保“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功能的逐步实现。

四、统一交易场所建设。对全省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改革,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完成涉诉资产的处置工作。省法院将成立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改革专班,负责起草全省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相应交易平台的调研与联系,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与交易平台的工作对接。

五、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主动报告办理评估、拍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个案跟踪监督力度,及时通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为及时掌握各级法院办理司法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变卖工作的情况,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指导,省法院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全省法院办理司法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变卖工作情况施行“季报制”。

六、加强对评估、拍卖活动的组织监督。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评估、拍卖活动的组织监督。相关交易平台、中介机构如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出处理。

七、致力提高工作效率。办理评估、拍卖工作效率不高一直是困扰我省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提高工作效率:各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报送评估、拍卖案件,应尽可能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省法院、各中级法院要即时向相关交易平台移送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评估、拍卖工作办理的时限管理,严格执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关于评估、拍卖工作期限。执行、审判部门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供完备的案件材料,并协助做好标的物的相关工作,以保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及时、顺利办理委托、组织工作。

八、破产管理人委托评估、拍卖也要一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破产管理人选择审计、评估、拍卖机构,要执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受委托机构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各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实施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的监督。

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法院司法鉴定处联系。

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基层法院。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