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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某反诉标的明细中第二项“代偿的酒店债务(垫付工程款)”进行审计等三项进行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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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一、对某反诉标的明细中第二项“代偿的酒店债务(垫付工程款)”进行审计,垫付工程款具体包括:1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20万元;2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0万元;4某集团有限公司540万元;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院执行款)186万元;合计16560000万元。二、对某反诉标的明细中第五项“对酒店的投资”进行审计,具体包括:1其他股东资产投资2018050.8元;2酒店厨房、会议室、一楼大厅、停车场等自行改造项目共支出约5500000元(具体金额已审计或评估为准);合计7518050.8元,三、对某人在2011822日至2014420日经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期间的经营收益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4号

中介机构: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