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3日根据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原告聂涛涛自2009年1月-2012年5月,与被告武汉汉海高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期间,聂涛涛销往武汉市博立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市鑫巨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中,以被告武汉汉海高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已经缴纳的税款总额以及已销售但未开具发票的税款总额为多少,其中原告聂涛涛与被告武汉汉海高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承担的税款金额为多少所需要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15号
中介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