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根据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某工程某产业园L1、L2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主体和工程二构使用的商品砼实际方量,L3、L4、A3工程及园区食堂工程合同项下工程主体和工程二构使用的商品砼时实际方量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的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11号
中介机构: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一篇: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银泰·大智嘉园E栋1单元22层3号的房屋及装修总值进行评估。
下一篇:对更换法兰所必须支出的赶工费用进行评估、具体金额及所有费用总额进行核算,核算时间点为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