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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某房屋一层(建筑面积245.73平方米)的装饰、装修物在2013年2月6日的价值进行鉴定。2、二层(建筑面积788.64平方米)进行了部分重新装修,对二层中原告重新装饰、装修部分在2013年2月6日的价值进行鉴定。
发布日期: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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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根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1、对某房屋一层(建筑面积245.73平方米)的装饰、装修物在201326日的价值进行鉴定。2、二层(建筑面积788.64平方米)进行了部分重新装修,对二层中原告重新装饰、装修部分在201326日的价值进行鉴定需要的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1号

中介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