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根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1、对当事人租赁经营期间(2008年4月至2010年8月),代收申请人下属单位(武汉中江气体分公司)应收款情况(包含一冶钢构公司、武汉攀金结构有限公司、武钢氧气厂、中铁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博旺化工有限公司、省电建一处)进行审计; 2、对当事人租赁经营期间,与当事人气瓶交接及归还情况进行审计所需的审计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7号
中介机构: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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