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根据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我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本案诉争现场遗留的,由原告投资修建及装修的建筑物,如加固用的槽钢、装饰用三角架、混凝土现浇等,以2012年8月为时间基准点,所需要的建筑及装修造价进行评估所需的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摇号选择。
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摇出球号:4号
中介机构:湖北赛因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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