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XZ201410HN00115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 | 挂牌价 | 竞买保证金 |
海南省肿瘤医院原址资产 | 49000万元 | 15000万元 | |
本项目资产位于海口市西海岸西秀海滩金滩路,建成于2012年,系海南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周边均为高端别墅区、高尚住宅区和配套商业区,区位资源优势明显。 项目土地权益人为海口市人民医院,占地面积共计40628.5m2(约61亩),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海南省肿瘤医院名下,土地证号分别为:海口市国用[2012]000072号、海口市国用[2012]000074号。海口市国用[2012]000072号核准土地面积为34698.62m2(52亩),其中海南省肿瘤医院占有面积为28034.79 m2(约42亩),海南省皮肤病医院占有面积为6663.83 m2(约10亩,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海口市国用[2012]000074号核准面积为12593.71 m2(约19亩)。 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其中一期已开发42亩,规划性质为医疗居住用地,容积率≤1.43;二期19亩尚未使用,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2.0(尚未申报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项目房产权益人为海口市人民医院(尚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已建成建筑物总面积约35664.23 m2(数据由市政市容委提供,最终面积以规划局验收为准)。项目按照三甲专科医院标准进行医疗功能布局,设病床300张,洁净手术室8间,ICU 20床;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体检中心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基本完善。 (详见评估报告 海资评报字[2014]第070号) |
|||
转让方对竞买人的要求及相关条件 | (一)竞买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应具有从事健康管理或养生康复相关产业经营资质;允许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 (二)须交纳1.5亿元人民币的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须在公告期内到达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按转让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转让合同。 (四)签订转让合同后,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款支付到海口市财政局指定账户,买受人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余款。选择现金方式支付余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给转让方;选择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的,需自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政府可提供必要协助。经扣除保证金及银行贷款后,仍不足成交金额的部分由买受人予以补足,超出部分予以退还。自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如买受人无法自行办理好银行贷款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给转让方。如逾期付款,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支付起拍价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转让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五)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欠缴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罚款、滞纳金、其它费用等)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六)本项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成交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七)该项标的按净值现状处置、交付,标的存在暇疵不影响本次交易以及成交价格。 (八)竞买人须提交承接项目后的经营方案。 |
||
重大事项揭示 | (一)根据转让方要求,买受人须书面承诺:承接项目后经营方向须为健康管理或养生康复相关产业,不得经营综合性医院以及肿瘤、传染病等高风险专科医院。 (二)海口市国用[2012]000072号土地证项下土地面积共为34698.62 m2,其中海南省肿瘤医院占有面积为28034.79 m2(约42亩,一期用地),海南省皮肤病医院占有面积为6663.83 m2,该土地系共同共有,不可分割。海口市国用[2012]000074号土地证项下土地面积为12593.71 m2(约19亩,二期用地),海南省肿瘤医院原址资产独用。 (三)该项目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如买受人承接该项目后,经营机构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符合非营利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保留划拨用地,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缴交,否则,应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二期用地19亩登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四)为购买该项目,海口市人民医院以海南省肿瘤医院原址资产收费权作为担保向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5亿元人民币。 (五)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将为该项贷款提供贴息,贴息的条件为: 1、贴息仅限于买受人因购买上述项目(海南省肿瘤医院原址资产)而产生的银行贷款。 2、贴息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超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 3、贴息贷款额度为该项资产总成交额扣减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最高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如买受人贷款不超过4.5亿元,按实际贷款金额贴息;贷款如超过4.5亿元,仍按4.5亿元贴息,超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 4、贴息期为三年,自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
||
转让批复、评估和核准情况 | 上级单位批复:海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十五届34次[2014]12号 评估机构:海口海平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文号: 海资评报字[2014]第070号 |
||
公告期 | 2014年10月30日 至 2014年11月26日 | ||
联系人及电话 | 项目咨询:施小姐 66558003 项目报名:李小姐 66558023 | ||
重要提示 | 1、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竞买人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竞买人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2、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方式转让,且不因之后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须知或不参加竞价会而改变,互联网竞价时间安排:2014年11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开始,如有调整,以报名截止日下午产交所网站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买须知参加后续竞价会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应签署竞价确认书,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和转让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买须知或不参加竞价会导致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竞价会,则由该竞买人按规定出价竞得该项目。 3、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公开挂牌,一人摘牌”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为买受人,即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并按照不低于本公告转让价格及公告规定和转让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支付价款及服务费。 4、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海南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被确认为买受人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后,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款,买受人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余款。选择现金方式支付余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给转让方;选择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的,需自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政府可提供必要协助。经扣除保证金及银行贷款后,仍不足成交金额的部分由买受人予以补足,超出部分予以退还。自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如买受人无法自行办理好银行贷款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给转让方。 5、如意向受让方有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则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相应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1)竞买人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不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包括竞买人在内的各竞买人均不出价的; (4)竞买成交后拒绝签署有关竞价确认书的; (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 (6)未按照交易合同规定支付成交价款的; (7)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6、产交所指定缴纳保证金账户: (1)户 名: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265011015720 (2)户 名: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迎宾支行 账 号: 2201004029200104615 (3)户 名: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营业部 账 号: 461600100018000808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