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受安徽安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持有的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具体公告如下:
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转让方:安徽安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
3、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于2003年5月由安徽安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章顺、吴旭霞、吴其林共同投资成立,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05711386,法人代表:章声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B203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销售百货、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信息咨询。
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建的安兴商厦建成于2007年,是一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北二环内的一个大型商业卖场,该卖场总建筑面积为21382.18平方米,地下三层、地上六层,其中-1、1-6层为商业卖场,-2、-3为配套停车场。
二、转让标的企业股权构成情况
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安徽安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0%
高章顺 10%
吴旭霞 10%
吴其林 10%
三、内部决策、行为批复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通过内部决策,并通过安徽省国资委批准(皖国资产权函[2011]43号)。
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已报经安徽省国资委备案。
根据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以201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安徽安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凯吉通评字[2011]第039号),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评估值23096.81万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12830.71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0266.1万元。
五、受让方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行为;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实力;
3、受让方须承继标的企业债权、债务,须承继标的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4、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和原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保职工劳动待遇不低于原标准;
5、受让方必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6、受让方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受让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本息为61,813,151.21元);受让价款等同于截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额,并于债权转让后3个月内付清,且受让方应就受让价款的支付向转让方提供股权质押、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7、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并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合同;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2011年9月23日至2011年11月8日止)
七、挂牌价格
人民币7190万元。
八、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受让的批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受让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
为保护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即为对此承诺,视为理解并接受本全部条款之内容。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1)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因非转让方的原因,其在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合同》;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
5、本公告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内,如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在不改变挂牌条件的前提下,采取协议方式撮合交易;
2、公告期内,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采用竞价方式撮合交易。
十、特别事项说明
1、转让标的企业与建筑工程主承包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366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转让标的企业应向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21541.0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转让标的企业已于2011年6月履行该判决,同时就有异议部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税务机关未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2010年所得税清算,土地增值税也未进行清算,在实际清算时,转让标的企业实际应负担的税费金额可能会与审计、评估报告有出入,以税务机关的最终清算结果为准,不因此调整成交价格;
3、转让标的企业与北京世纪天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2月28日签订《商业管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可能会对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受让方须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要求予以承继;
4、标的公司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5、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盈亏由转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6、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安徽安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高翔
联系电话:0551—2871610
传 真:0551—2871600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