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沄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175亿元优先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 | |||||
标的名称 | 湖北吉沄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175亿元优先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 | 转让底价(万元) | 181,750 |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05-20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1-06-17 |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转让方承诺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财产份额,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财产份额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财产份额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财产份额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财产份额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财产份额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或给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标的企业简况 | |||||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北吉沄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地址) | 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号楼第23层华中新金融孵化中心16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湖北吉沄长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YIFAN LI) | 所在地区 | 湖北武汉武昌区 | ||
成立时间 | 2016-11-30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101(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股权投资管理及创业投资。(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6MA4KPUQQ9H | ||
职工人数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4 | 股份总数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38 | |||
2 |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33.18 | |||
3 | 上海美寰贸易有限公司 | 20.42 | |||
4 | 湖北吉沄长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02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159.21 | -2,159.2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918,519,605.11 | 1,527.95 | 3,918,518,077.16 | |||
审计机构 |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21-03-31 | 0 | -1,427.0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总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3,918,519,153.75 | 2,503.61 | 3,918,516,650.14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转让标的评估值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
总负债 | |||||
净资产 | |||||
内部审议情况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其他有限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 ||||
2、转让方提出:(1)按出资额181750万元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优先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2)18175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收益仍由转让方享有。(3)从完成转让(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至合伙份额完成清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相应权利维持费。(4)权利维持费是转让方为保留本项财产份额全部收益而按年度向受让方支付的相应费用,权利维持费利率不高于单利5.7%/年。(权利维持费计算方式为:【1817500000】*【】%*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基金清算受让方收回转让价款之日的自然天数÷365;自受让方持有合伙份额之日起至收回本次投资本金之日,若期间收到基金提前分配的本金,则权利维持费的计算基数应由18.175亿元变更为18.175亿元减提前收回的本金)。(5)转让方可承担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交易费用。 | |||||
3、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竞争性谈判标准为:(1)18175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收益仍由转让方享有;(2)转让方承担综合费用孰低原则,包含:①权利维持费利率报价低。②受让方承担自身交易费用。③权利维持费的支付方式。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不持异议,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需同意并承诺18175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收益仍由转让方享有。 | ||||
2、转让方提出:(1)最终受让方需承诺在标的合伙存续期限未届满及合伙企业未完成清算之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标的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如果受让方因与第三人纠纷导致上述标的合伙份额被相关司法机关冻结或产生其他权利负担的,受让方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消除上述对标的合伙份额的权利限制措施及权利负担。(2)受让方不得实施任何导致本合同项下受让标的合伙份额收益减损的行为,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自行补足并承担因其实施上述减损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3)受让方需承诺,在转让方支付权利维持费用之后,转让方无条件享有标的合伙份额的全部收益,该收益是指依据转让方在转让标的合伙份额前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相关收益分配文件约定的除出资本金外可获得的一切分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项目的分配收益、合伙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清算时可获得的清算收益以及其他因持有合伙份额享有的财产收益,若受让方因违反本合同,导致标的合伙份额收益价值受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转让方实际损失。(4)受让方需承诺,应在合伙企 业开始清算时第一时间通知转让方,并积极促成合伙企业同意直接向转让方支付标的合伙份额对应的收益。 | |||||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待获得相关批准后,转让方同受让方签署转让合同。若未获得批准,则项目终结。 | |||||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转让合同(详见附件:财产份额转让合同),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双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标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相关报批程序;(2)交易双方办理交易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3)交易双方需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费用,可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也可全部由转让方承担。①如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费用,则由受让方在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如转让方承担交易双方费用,则由转让方在受让方在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双方应支付的全部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财产份额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8、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转让合同。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交易(详见竞争性谈判评议积分标准)。竞争性谈判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转让合同。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地址) | 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F12/13层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 | 陈忠 | 注册资本(万元) | 401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6MA4KLNK31B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标的 企业财产份额(比例%) |
19亿元 (47.49%) |
拟转让财产份额(比例%) | 18.175亿元 (46.3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日期 | 内部决策形式 | 党委经营班子联席会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2、意向受让方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人。 | |||||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无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无 | ||||
交纳方式 | 无 | ||||
交易价款 结算账户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光谷支行 | |||||
清算行号:850 136 | |||||
大额支付行号:1055 2100 1419 | |||||
账号:4200 1868 6080 5301 5791 |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规则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倪鹏 韩绪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7-67885683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