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监测编号 | ||
项目名称 | 湖北省检察院涉案罚没房产(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21层D室) | 转让底价 | 422.57万元 |
挂牌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东省-深圳市 |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权证编号 | 深房地字第4241754号 | 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21层D室 |
建筑面积 | 200.00㎡ | 证载权利人 | 陈桂芳 |
建成时间 | 1994年 | 已用年限 | 25年 |
腾空日期 | 托管单位 | ||
瑕疵问题 | 房屋现状 | ||
规划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性质 |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土地面积 | |
不动产证号 | |||
其他说明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该项资产为罚没资产,交易所得款项直接上缴国库,属于不征税收入,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 ||
2、该项资产不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名下,产权人为自然人,本次转让过程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涉及到的各种税、金、费等全部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受让方需自行到当地房产、土地部门了解相关税费政策。 | |||
3、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21层D室,框剪结构,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4241754号,土地使用年限70年自1988年5月25日至2058年5月24日止,用途为商品房,证载面积为200平方米。该房产已办理《房地产证》,房屋权利人为自然人,权利人性质为个人,使用权来源为购商品房,等级为一级,用途为住宅用地,地上总层数为28层,该房产位于第21层,普通办公层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缴纳(每个标的缴纳额度按“保证金设定”为准)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时足额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 |||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4、受让方须同意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5、转让方提出: (1)本项目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不含银行贷款方式); (2)意向受让方应对照标的所在地相关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要求,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购房政策要求;若意向受让方因不符合购房政策要求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将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予以罚没。 (3)因本次转让标的属于涉案罚没房产,关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共同完成。若因房产证件不齐或证明文件不足,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房产仍未能顺利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将转让价款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过程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涉及到的各种税、金、费等全部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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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转让标的的产权办理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即视为资产完成移交,自资产完成移交之日起发生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产生的争议,均由受让方承担及自行负责处理,资产完成移交日之前则均由转让方承担;若涉及水、电、气过户手续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及承担费用。 | |||
7、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勘察,如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房产、土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 |||
二、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符合标的所在地购房政策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7381610182600058930(人民币); 大额支付行号:302521038169; 清算行号:216522; 开户行:中信银行江汉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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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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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
评估信息 | |||
评估机构 | 湖北横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湖北中兴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湖北兴华永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18年8月31日 | 2018年8月31日 | 2018年8月31日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衡平评报字[2019]第006号 | 中兴达评咨字[2018]第0909号 | 鄂兴永报字[2018]056号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574.18 | 530.02 | 460.86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梦迪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67885684 | ||
受让方/投资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法人证明件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身份证复印件文件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税务登记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受理申请书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交易申请函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