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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1944.93万元债权及利息”情况简介
发布日期: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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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标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1944.93万元债权及利息。现公开寻求意向购买客户。

基本情况

标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1944.93万元债权及利息。项目信息如下:

1、债权产生过程

农行监利县支行于2014年向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办理2笔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合计金额1300万元,期限6个月,该公司将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签订的购销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应收账款金额共计1944.93万元。

2、债权依法确认情况

2014年11月10日,经农行监利县支行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6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三块土地,该土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路4号,分别为青国用2014第024号,面积7128.94平方米,青国用2013第346号,面积71703.01平方米,青国用2013第348号,面积7202.23平方米;以上土地合计面积86034.18平方米。

2015年5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农行监利县支行胜诉,判决书编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第100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华粮集团青山港口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偿还债务1944.93万元;二、被告中国华粮集团青山港口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利息(以1944.93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青山港口库曾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30日,湖北省高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编号:(2015)鄂民二终字第00205号,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3、债权标的数额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第1009号判决书,青山库应偿还农行利息174.51万元,本息合计2119.44万元。

三、转让方式(意向)

该标的转让价格面议,请有意向的投资者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联系。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都靓、何哲

电话:027-85748301,85730467

传真:027-8574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