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FG20181022024-5
项目名称: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大厦A座7层2号房地产(第五次挂牌)
挂牌价格:224.042万元
所属区域:武汉市
项目介绍:标的情况: 经湖北坤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湖北坤衡鉴评字(2018)第025号)显示,天银案件涉及的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大厦A座7层2号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60.03平方米,评估价为273.47万元。 交易条件: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1、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2、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价格:224.042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2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即2019年1月8日16: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15000089861715 开户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清算行号:339928 大额支付行号:307521005712 重要披露事项: 1、本次资产转让是以转让标的挂牌日现状进行公开转让。 2、拟转让的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大厦A座7层2号房地产与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大厦A座7层3号连通使用。 3、拟转让的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大厦A座7层2号房地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硚口支行已办理抵押手续,贷款未结清,抵押未解除。 4、拟转让的房地产为在查封前作为“武汉天银投资担保公司”的办公机构使用。查封后,为开展天银案财产处置工作,武汉市江岸区天银案财产处置工作专班购买安装的空调、会议桌、办公椅等相关设施家具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 5、拟转让的武汉市江岸区中环大厦A座7层2号房地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6、拟转让标的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由天银案财产处置工作专班负责结清。 7、成交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受让方办理,天银案财产处置工作专班协助,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自交付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等全部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须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的现状,并且完全理解和认可转让方所作的上述风险提示(含“标的基本情况”备注栏等)的内容和涵义,承诺履行转让须知和风险提示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承诺自愿承担各种潜在的风险,自愿申请参加上述转让标的的竞买。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公告的全部内容,正式报名受让的,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2、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前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相关情况详见“保证金设定”一栏)。 3、挂牌截止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就高的原则直接签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4、关于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相关情形是指: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未签订《非公产权交易合同》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4)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及移交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6、本次资产转让是以转让标的挂牌日现状进行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在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8、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对转让方提供的《非公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盖章或签字以示确认,并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签署该合同,在合同生效当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9、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成交后,标的物权属转移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告日期:2018-12-25
截至日期:2019-1-8
信息填报机构:业务五部
联系人: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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