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FG20170623005
项目名称: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包
挂牌价格:1万元
所属区域:武汉市
项目介绍:标的情况: 经武汉市万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对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分析意见书》(武万里核字(2017)002号)显示,截止分析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债务企业累计欠本息23600497.73元,其中:本金20814846.82元;表外欠息2785650.91元。 交易条件: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1、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2、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价格:1.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1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即2017年6月27日16: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账户号:3202009029200438883 清算行号:826558 重要披露事项: 1、该债权系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2014年8月27日,借款人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合同流水号为B018001400B6的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现已逾期。截止2017年6月20日,贷款逾期本金总额20,814,846.82元,利息及罚息2,785,647.91元。 3、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7年6月20日,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不良债权资产金额与挂牌交易价格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不良债权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该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题续存性瑕疵的情形。 5、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再次做出特别提示:a、该债权项下借款人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涉诉,具体详见下表(表内数据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序号 编号 文书 申请人 1 (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 (2016)鄂民辖终4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 (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795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5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5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0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6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26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7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5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8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5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9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852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0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67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1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795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2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94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 13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3573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胡盈 14 (2016)鄂0103执1641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b、该债权项下担保人为4个自然人,目前在武汉查询其中2个名下有房产,均被查封。c、该笔债权系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但付款方已将其剩余账款全部支付完毕,对该笔债权已无付款责任。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支付金额及方式见“保证金设定”一栏)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及移交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本次资产转让是以转让标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确认其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在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5、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当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挂牌截止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就高的原则直接签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8、关于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相关情形是指: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4)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9、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交易保证金以公告截止日16时前足额到达指定账户为准)。 10、成交后,标的物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款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需为依法设立、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
公告日期:2017-06-23
截至日期:2017-06-27
信息填报机构:非公资产交易部
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电话:赵经理 13871183154,027-6788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