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QT20150112001
项目名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79-805号桥东商城部分土地房产及桥东空地
挂牌价格:7710万元
所属区域:武汉市
项目介绍:标的名称: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大道的桥东商城部分土地房产及桥东空地 评估机构:湖北晋峰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核准评估基准日:2014年10月29日 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值合计:77,025,270.68元 核准或备案机构: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转让方名称: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11号建设大厦8楼 批准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的所在楼层,合计转让房产的建筑面积(平方米)9,919.60,转让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1,869.20。 第一栋:总楼层数5层,转让楼层3-5,转让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1,819.53,转让楼层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342.86 第二栋:总楼层数6层,转让楼层3-6,转让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5,532.67,转让楼层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1,042.55 第三栋:总楼层数2层,转让楼层1-2,转让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382.62,转让楼层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72.10 第五栋:总楼层数6层,转让楼层1-6,转让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2,184.78,转让楼层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411.69 备注1:上述土地房产中“转让楼层建筑面积”“转让楼层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评估报告数据,该面积仅供受让方参考;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房屋产权证仅记载每栋总面积,未记载各楼层建筑面积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最终面积以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根据评估报告,桥东空地面积为1,342.47平方米,该面积仅供受让方参考。桥东空地无土地使用权证。桥东空地位于中山大道779-805号,方位为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房产东侧至前进二路之间,具体区位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备注2:桥东空地面积为评估报告数据,该面积仅供受让方参考,最终面积以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5日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1、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3日。 挂牌价格:7710万元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保 证 金设定:交纳金额2313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即2015年1月26日16:00前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现金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账户号:3202009029200438883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支付金额及方式见“保证金设定”一栏) 2、意向受让方应完全认可鄂晋峰评报字〔2014〕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全部内容。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并对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审查其受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本次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不因成交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向转让方、华信股份或交易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追责或索赔。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挂牌截止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就高的原则直接签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二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8、关于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相关情形是指: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当日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4)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未在成交当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责任。 1、 挂牌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可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可否办理分证手续,及桥东空地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等,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 2、 转让标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面积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若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转让标的按交付时现状挂牌转让。 4、 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转让方未核实。 5、 其他需备注说明的情况: (1) 桥东商城部分土地房产:上述土地房产无单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均位于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房屋产权证与武房地籍江字第15626号土地使用权证之上: 1) 房屋产权证记载内容有,证号: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座落:中山大道779-805号,栋数:六栋,用地面积:3728.94平方米。未记载使用年限、用途。 2) 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有,证号:武房地籍江字第15626号,座落:中山大道779-805号,用途:营业,用地面积:3728.91平方米。未记载使用年限。 3) 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房屋产权证与武房地籍江字第15626号土地使用权证源自“WP-93-2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WP-95-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WP-93-2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1993年签署,第二条约定“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79-805号,面积为4340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起算”,第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其用途为商贸”;“WP-95-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为1995年签署,第三条约定“甲方批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江汉区前进一路人行天桥东北角,面积为1520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第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批租年限为40年,自颁发加盖‘临时’方章的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批租地块,其用途为商业、停车场。” 4) 桥东商城土地房产即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房屋产权证与武房地籍江字第15626号土地使用权证对应的占地面积是指“WP-93-2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及“WP-95-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约定出让的面积之上,该土地的面积及区位以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5) 上述“标的基本情况”一栏中的“转让楼层建筑面积”“转让楼层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评估报告数据,武房房自字第15626号房屋产权证未记载各楼层建筑面积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6) 桥东商城土地房产中的第一栋第1-2层、第二栋第1-2层、第四栋第1-2层、第六栋第4-7层的权属均已由法院裁定至第三方。 (2) 桥东空地: 1) 桥东空地土地使用权源于“WP-93-2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WP-95-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桥东空地面积为“WP-93-2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WP-95-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约定的出让面积之和扣减武房地籍江字第15626号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面积的剩余部分,但最终面积及区位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2) 目前桥东空地之上已搭建相应的构筑物,委托方不负责拆除且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关于本次挂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产,其使用年限、用途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的约定、规定或记载不一致的,或与相关主管部门记载不一致的,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 本次挂牌转让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的房产、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一同打包整体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 (5) 根据截至2014年11月26日对挂牌标的查询所取得的材料显示,本次挂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的房产等已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省内省外法院多轮查封,但准确情况以主管部门的记载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解封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华信股份将予以协助,解封手续完成时间不能确定,受让方需承担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 (6) 因本次挂牌转让涉及主债务已清偿但相应的抵押登记未办理注销情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华信股份将予以协助,抵押登记注销
公告日期:2015-01-12
截至日期:2015-01-26
信息填报机构:涉讼资产交易部
联系人:颜经理 刘经理
联系电话:13986068731 15902751630
传真电话:027-6788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