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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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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中央管理的非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各省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湖北省财政厅选择确定的具有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定点资质的唯一省级机构,从而也具备了从事央属非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资格。

《通知》是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的进一步贯彻和深化。《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