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项目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湖北富思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两户不良债权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经授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拟处置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持有的湖北富思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两户不良债权,现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受托管理方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2850.54(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1-22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4-24 | |||
重大事项披露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前,需按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债权转让方联系人:蔡先生,电话:027-87838809 。受托管理方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27-85562832。 |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湖北富思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两户不良债权 | |||
标的概况 | 本金合计2928.63万元,利息合计610.51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24.03万元。(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 | |||
债权担保方式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若公告期结束时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85万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公告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交易保证金账户为: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210300477110019;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鲁巷支行;行号:402521090019。 | |||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按照相关规则,由受托管理人将结果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媒体公告后(公告期7个工作日),无公告描述的异议情形的,确定其为最终受让方后签署转让协议,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方式产生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且出价最高者确认为受让方。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即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 | ||||
4、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支付方式。受让方须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受托管理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账号:121188331007 ;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行号:104521003012 。 | ||||
5、受让方须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转让标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标的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6、转让方提出: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债权受让申请书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诉讼时效、原始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与转让标的有关事项),并对受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285(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至日16:30前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现金、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1、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要求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3)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2、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转让协议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按转让协议约定履行。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鲁巷支行 | ||||
行号:402521090019 | ||||
账号: 210300477110019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俊声、陈倪鹏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