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项目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湖北碧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二次挂牌)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请贵所将我方持有的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债权,通过贵所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现提交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一、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二、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三、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五、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碧海置业有限公司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6429.885907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08-10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8-09-06 | |||
重大事项披露 | 1、2017年7月20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转让方持有的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7143.52395万元,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17)鄂0117破3-【3】号)对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确定的26657.53219万元普通债权之一。 2、本次转让标的及涉及的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中有部分涉嫌虚假债权,公安机关已就部分涉嫌虚假债权进行立案。 3、2018年6月25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17)鄂0117破3号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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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本息合计 | ||||
债权担保方式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
2、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转让方确认的《债权交易合同》(点击下载此文件:债权交易合同.pdf),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3、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4、转让方提出: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成为本标的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无论标的是否完成过户,如武汉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中涉嫌虚假的债权被法院提存后,又经相关法院认定其债权为无效或虚假的或其自行放弃债权申报或撤销债权的且已追回其已受偿的债权权益的(若有),使普通破产债权总金额小于26657.53219万元的,则受让方另向转让方支付因此产生的标的价值差额部分,但支付的差额部分总金额不超过7143.52395万元减去标的成交价格。上述价值差额部分的计算公式为:标的价值差额部分=(法院确认无效或虚假的债权,或其自行放弃或撤销的债权金额)/13000万元(注:涉嫌虚假债权金额)×(71435239.5元-标的成交价格)(本项最终解释权由转让负责) (2)本次标的转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债权过户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办理债权过户所涉及的费用,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本次标的转让交易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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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债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债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6、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 ||||
7、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正常经营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他合法组织。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至日17:00前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现金、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及《债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债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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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 ||||
大额支付行号:104521003535 | ||||
清算行号:840368 | ||||
账号:569057542441(人民币) | ||||
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韩绪、陈倪鹏 | |
联系方式 | 027-67885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