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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企职工持股重点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
发布日期: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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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昨日公布。对于多年来倍受诟病的因职工持股、导致国有股流失的问题,国资委相关人士指出,《意见》将重点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既抓住了重点,又便于操作。

  规范国企职工持股与投资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在国企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国企职工投资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方面,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如集团公司职工能否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职工在持股、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发展。

  就上市公司而言,据记者了解,例如近年来不少国企高管利用关联企业等对上市公司乃至集团进行MBO,由于操作极不规范,曾一度被严格限制。但即使是叫停,也仍未完全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因此,在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基础上,制定面上的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十分必要。

  由此,国资委又迅速下发《意见》,以针对各个行业,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与投资。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规定,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资委相关人士指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国资委相关人士还指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所以《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

  作出上述严格细致的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股权是关键

  《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国资委还要求,在《意见》发布后,才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工再持有非本企业的股份或投资关联关系公司,也应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意见》提出的初衷虽好,但由于目前大部分国有集团公司下属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数量众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十分频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即使做了股份清退,也可能通过非直接持有等其他各种方式,从大量的关联交易中谋取利益。所以,如何严格监管,进一步细致查处,或许才能真正解决管理人员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