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申请人阮永刚申请债务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
一、基本案情
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139号,
申请人阮永刚称:其与被申请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于
二、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同时指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管理人于
二是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调查情况。债务人称公司资产分三块:“南洋金谷”房地产项目,武汉汉阳琴台商贸公司转让给债务人的74套房屋、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办公用房,但据管理人调查,除“南洋金谷”房地产项目外,债务人其他两处房产均不在债务人名下,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债务人现有资产“南洋金谷”房地产项目情况如下:项目坐落于青山区建设四路2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276.6㎡,建筑总面积52,749.2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5,079.35㎡,地下室面积7,669.87㎡。地上建筑有:B栋、C栋、D栋住宅建筑面积40,370.66㎡,A栋、D栋商业建筑面积4,288.56㎡,社区用房建筑面积105.88㎡,物业用地建筑面积106.68㎡,配电房建筑面积207.57㎡。现“南洋金谷”项目共有商品房484套,大部分房屋已销售,其中青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团购房205套、原地还建安置房74套、商品房买卖出售150套(其中86套房屋已网签备案,13套已网签未备案,51套未网签未备案),剩余55套房屋未售。
三是管理人已委托审计及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现正在审计和评估中。管理人已聘请债务人公司的三名留守人员作为工作人员。
四是债务人开发项目“南洋金谷”的相关资产证明、竣工材料被债权人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现需更换管理人。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五份)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正在承办的所有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5.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价方案;
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
五、选任规则
1.本院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2.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均可申报破产案件管理人;
3.至报名截止日,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书进行综合评分(办理过破产案件的机构优先考虑),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择优选定三家;
4.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申报管理人工作方案评分表》的要求,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方面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分,并按总得分高低排序,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确定破产案件入围参与摇号的三家申报主体;
5.本院再次通过摇号方式,从三家申报主体中随机顺序产生一家主选管理人、一家备选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 系 人:刘均(027-68865715)。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